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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企業資金管理業務操作指引

[ 字號:   ]發布時間:2022-9-23 信息來源:常州城建集團 瀏覽次數:1369

破產企業資金管理業務操作指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破產企業資金管理,促進管理人依法勤勉盡職忠實履行職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管理人在辦理破產案件中管理、使用破產企業資金時應當參照本指引執行。

第三條  除有特定要求外,本省管理人應參照本指引制定破產企業資金管理制度。

第二章  管理人賬戶開立與管理

第四條  管理人應當按照人民法院和人民銀行的要求開立、變更、延期和注銷銀行賬戶,并及時將管理人賬戶戶名、開戶行、賬號等具體信息報人民法院備案。

第五條  一個破產企業一般僅可開立一個管理人賬戶。破產企業管理人賬戶資金的所有權屬于該破產企業。破產企業的管理人賬戶僅限于與該破產企業破產管理事務相關的資金用途。管理人不得將其管理的多個破產企業的管理人賬戶混用,不得調用一個破產企業的管理人賬戶資金用于其他破產企業的費用支出。

第六條  重整或和解案件中開設的管理人銀行賬戶應并入重整企業或和解企業財務報表貨幣資金項目對外披露,不應通過企業往來反映。

第七條  破產案件結案后,如有結余資金,管理人應將結余資金通過補充分配等方式及時清理,并辦理管理人銀行賬戶銷戶手續。

第三章  破產企業資金管理

第八條  管理人銀行賬戶管理,包括資金來源管理和資金使用范圍管理。

管理人銀行賬戶資金來源,主要包括:

()通過歸集債務人企業銀行賬戶存款獲取的資金;

()根據經批準的破產財產變價方案,處置資產獲取的資金;

()收回應收款項獲取的資金;

()追繳回的注冊資本和被侵占的資金;

()其他合法取得的資金。

管理人銀行賬戶資金使用范圍,主要包括:

()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

()根據分配方案,清償各類依法確認的債權;

()其他合法支出。

第九條  債務人重整、和解或在清算程序中繼續營業的,經管理人批準,原有銀行賬戶在確保資金安全的情況下可以繼續使用,用于支付發生的營業事務費用,但不得用于個別清償債務。

第十條  管理人接管債務人企業后,可以視案件情況編制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預算及使用計劃,并及時報送案件受理法院備案。

第十一條  管理人應當認真執行《企業破產法》《會計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合規使用破產企業資金,不得有下列行為:

()擅自擴大破產費用、共益債務支出范圍,提高支出標準;

()虛報冒領、挪用、侵占破產企業資金;

()購買高風險金融產品,以及未經債權人會議同意,購買低風險型基金、結構性存款等金融產品;

()設立賬外賬,私設“小金庫”;

()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十二條  破產費用支出管理

(一)日常破產費用的支出,如差旅費、辦公費等,由經辦人填寫報銷審批單并載明報銷事由,后附發票等憑證,經管理人負責人按執行管理人職務確定的開支范圍和開支標準進行審批;

()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之前,大額費用支出須征求破產案件承辦法官的意見;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時或者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后,大額費用支出可事先征求債權人會議或債權人委員會的意見,并報法院備案;

()管理人報酬經法院批準后,應按規定開具發票,通過管理人銀行賬戶支付至管理人所在機構銀行賬戶;

()為查明破產企業資產負債情況,管理人可以墊付部分相關費用,墊付款項作為破產費用或共益債務隨時清償。

第十三條  嚴格執行破產費用報銷簽字制度,破產費用應在報銷時取得法定憑據,報銷的票據必須真實、合法、有效,并按費用審批程序,由經辦人簽字,管理人負責人審批后報銷入賬。

第十四條  建立借款審批制度。管理人工作人員和留守人員確因業務需要借款,應由借款人填寫借款申請表,經管理人負責人批準后方可借款。

第十五條  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通過聘請本專業的其他社會中介機構或者人員協助履行管理人職責的,所需費用從其報酬中支付。破產清算事務所通過聘請其他社會中介機構或者人員協助履行管理人職責的,所需費用從其報酬中支付。管理人聘用有關工作人員應經法院許可。

第十六條  管理人聘請相關專業機構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法院相關要求,并經債權人會議同意。相關專業機構出具審計報告、評估報告等專業報告所需費用從債務人財產中另行支付。支付的相關專業機構費用應當合理、合規,符合市場行情。

第十七條  管理人根據實際情況,在報經法院同意后,可以預留會計檔案保管費、后期執行職務費用、預留稅款等資金。

第四章  現金管理

第十八條  現金管理應當按照國務院《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執行。管理人可以在下列范圍內使用現金:職工工資、津貼、獎金;個人勞務報酬;出差人員必須攜帶的差旅費;結算起點以下的零星支出;管理人負責人批準的其他合理開支。

第十九條  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中對于固定資產、原輔材料、稅費繳納等大項支出應通過管理人銀行賬戶辦理結算,嚴格控制使用現金。

第二十條  財務人員支付現金,可以從管理人庫存現金限額中支付或從銀行存款中提取,不得坐支。

第五章  資金核算與信息報送

第二十一條  管理人可以聘用專職或代理記賬機構等兼職會計人員辦理記賬業務,建立現金、銀行存款賬簿,序時逐筆登記現金、銀行存款收支業務,并做到日清月結、賬款相符。

第二十二條  管理人應當合理設置財會崗位,明確相關崗位的職責權限,確保支出申請和付款審批、業務經辦和會計核算等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

()出納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嚴禁一人保管收付款項所需的全部印章。財務專用章應當由專人保管,個人名章應當由本人或其授權人員保管。負責保管印章的人員要配置單獨的保管設備。

()按照規定應當由有關負責人簽字或蓋章的,應當嚴格履行簽字或蓋章手續。

第二十三條  管理人應當加強貨幣資金的內部稽核,指定不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會計人員定期和不定期抽查盤點庫存現金,核對銀行存款余額,抽查銀行對賬單、銀行日記賬及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核對是否賬實相符。對調節不符、可能存在重大問題的未達賬項應當及時查明原因,并按照相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  財務、出納人員必須嚴守秘密,嚴格執行財務制度,對違反財務收支的行為將追究其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真實、準確、完整,并符合相關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已宣告破產的企業,管理人必須執行財政部《企業破產清算有關會計處理規定》(財會[2016]23號)。

第二十六條  破產案件完結后,管理人應當及時向法院提交破產財產分配報告、重整計劃執行監督報告或和解程序執行職務報告,列明破產費用明細表、共益債務明細表、各類債權分配(清償)明細表、分配(清償)登記表等。

第六章  會計檔案管理

第二十七條  凡是管理人經辦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有保存價值的資料,均應歸檔。

第二十八條  管理人應指定專人負責定期將應當歸檔的會計資料整理立卷,編制會計檔案保管清冊。

第二十九條  會計檔案不得攜帶外出。凡查閱、復制、摘錄會計檔案,須經管理人負責人批準。

第三十條  管理人委托中介機構代理記賬的,應當在簽訂的書面委托合同中,明確會計檔案的管理要求及相應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指引旨在為管理人在破產企業資金管理方面提供指導性意見。執行中若與相關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有抵觸的,以相關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的規定為準。

第三十二條  本指引自2022919日發布。

第三十三條  指引由理事會審議通過后生效,并由理事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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